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架起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创新驱动快速发展,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才能推动社会不断进步。这不但需要科技人员的努力拼搏,更需要全社会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
泰州市检察机关多年来立足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打击模式,坚决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猖獗势头,为泰州经济改革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2011年6月,一重公司与河南兰考华锋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签订8台起重机的销售合同,并约定使用“泰隆”牌减速机。后在未经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毛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提供“亿通”牌减速机及假冒的“泰隆”标牌,再由一重公司自行换牌。随后,任某与王某签订减速机购销合同。2011年8、9月间,王某陆续向一重公司提供“亿通”牌减速机39台,并提供假冒“泰隆”牌减速机标牌。在毛某的授意下,任国庆将假冒“泰隆”标牌更换至王学兵提供的减速机上,并安装到起重机上后销售给华锋公司。2014年12月11日,泰兴市公安局在华锋公司厂区内查获一重公司生产的8台起重机上尚有30台假冒“泰隆”牌减速机,价值合计人民币226550元。2017年6月30日,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重公司罚金14万元,判处王某、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2万元,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泰兴市检察院发现该市龙头骨干企业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划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制度不完善,遂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1份,建议该公司整合科室职能,完备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等,上述建议得到泰隆集团积极响应。
检察机关立足审查逮捕的基本职能,客观分析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利因素,主动跟进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提升检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增强了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认知能力,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